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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的法律允许:谋杀自己的妻子?

doudou7年前 (2017-04-05)行业规则658

今天我要讲一个真实的故事。

这个故事的全名应该叫“如何谋杀你的妻子,而且你只需要坐区区4年牢,出狱之后还可以再娶一个,接着谋杀”。

杀人者,叫王光宇。

被杀者,叫董珊珊。

2008年底,25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嫁给了王光宇,他长得高大端正,又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,她觉得这个男人很能给他安全感。她对她妈妈说“妈!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,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,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,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。”

她没有想到,真正向她施暴的,正是这个男人。

王光宇对董珊珊多次家暴,把她都打怕了。董珊珊一说要离婚,王光宇就威胁要杀她全家。有一次,他强迫她脱光衣服,趴在客厅落地窗,没有任何窗帘遮挡,用强光照射,以此羞辱她——这真的不是A片虐待情节吗。

也许你会问,她老公打她,她不会跑吗?

她跑了,她跑了很多次,躲到各种地方。但无论她跑多少次,都会被抓回去。有一次她逃回娘家,王光宇纠结了一帮人,去她娘家,把她拎出来,高举过头顶,跟游行示威似的,当场抓走。

那么,她不会报警吗?

她报警了,她和她妈先后8次报警求助,请注意,是8次。

而且不是只在北京一个区报警,而是很多区报警。基本上警察的反应都是,“毕竟是夫妻,不好管”。董珊珊妈妈说,我女儿已经起诉离婚了。

警察说,不是刚起诉吗,还没判下来,那还是夫妻啊,还是家事啊。董珊珊妈妈已经崩溃了,跟警察说,“每次报警你们都说是合法夫妻,我女儿迟早要被王光宇打死,是不是她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?”报警求助无效,董珊珊下了决心,一定要和这个人渣离婚。

2009年4月8日,她起诉离婚。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王光宇。董珊珊很害怕,拜托表哥在丰台帮她偷偷租了房子,她去那里躲着。6月,王光宇还是照样找到她,带着一帮人把她抓走,并且带去河北监禁起来,反复殴打。2009年8月11日,董珊珊已经被监禁了50多天,她逃回奶奶家,当天上午报警,遗憾的是,董珊珊没有来得及留下笔录,就医治无效死亡。

董珊珊死后,王光宇描述最后一次殴打她的情景:用拳头打她,用脚踢她,从卧室门口,一直踢到床上,哪都打,哪都踢,直到她倒在床上位置,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。

后来医院的诊断书中描述:董珊珊腹膜后巨大血肿,右肾变形萎缩,头部多发挫伤,多跟肋骨骨折……从外观来看,就像一个妊娠将近足月的孕妇,好像被一群人打过的感觉。

可见打得之嚣张,手段之残忍,用力之凶狠。2010年7月,王光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是的,只有6年半。

2014年初,王光宇被提前释放。他认识了一个23岁的小姑娘,两人结婚。几个月之后,北京一家妇女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个女孩的求助,说自己受到严重家暴,一提离婚,丈夫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。

不知道这件事结果如何,没有后续,是最近因为和颐酒店事件又被重新翻出来。

可以想象,王光宇一定是有恃无恐的。

毕竟他也不是第一次弄死一个女人了。

轻车熟路呀。

不就是再坐几年牢嘛,多大点事。

相应的,2012年底,四川一女性长期受家暴,手指都被老公切了,出于自卫,杀了自己老公,一审被判死刑,二审才改判死缓。

2014年,一位广东女性,因为丈夫有外遇,剪掉了他的JJ,被判4年7个月。相比董珊珊事件,有人说,一条人命和一条海绵体价值差不多啊。为什么当时王光宇只判了6年?

因为法官认定的是虐待罪,而不是故意伤害罪。

虐待罪的最高量刑是7年。

当时王光宇的检察官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,讲述自己为什么定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。

说实话,这是有史以来让我最愤怒的文字之一。

这位检察官的说辞是:

①“在犯罪对象上,虐待罪指的家庭成员之间,故意杀人罪可以发生于任何人之间”——所以你看,你杀老婆,是虐待;杀路人,是故意伤害。这等于鼓励罪犯们:如果你想谋杀一个女人,很简单,娶了她吧。

②“在主观方面,虐待罪主观上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,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;故意伤人罪则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亡”——所以王光宇纠集一伙帮凶几次抓董珊珊,非法监禁,打得董珊珊多处肋骨断裂,腹部血肿,导致她死亡,这些都不是他故意的,都是不小心的,涂点云南白药、贴个创可贴就可以满血复活的是吗?检察官是瞎的吗?

③“在客观方面,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,具有经常性、一贯性;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一次性行为”——所以,经常性犯罪比一次性犯罪量刑更轻喽?你特么是在逗我?你的意思是,不要一次性就把你的妻子弄死,请长期持续地虐待她吗?

有人说检察官是收了钱了。

老实说我觉得没收钱才更可怕。

如果没收钱他都觉得他这么定罪是对的,是众人皆醉他独醒,是只有他最懂法,以后同类案件发生,他还会这么判。

这特么才可怕啊。你知道在国外一个家暴者的生存环境有多艰难吗?

在美国,家暴事件中,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,施暴者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接近受害者的。他都不能在你周围出现,一出现你就可以报警。

在英国,为应对家庭暴力,设立了“家庭暴力注册簿”,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,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,所以你只要一朝是家暴者,终身都是家暴者。像王光宇这种惯犯,他只要一谈恋爱,他的现任就会知道他的案底,从中评估要不要跟他在一起。

在加拿大,许多省份都颁布了“反家庭暴力法”和“紧急状况下保护令”,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,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,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,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,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,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,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。

知乎上有个国外的网友说了一个细节,有一次他妈妈在花园为了躲蜜蜂,摔了一跤。他送他妈去医院,护士故意把他支开,问他妈妈,你可以说实话,你是被儿子家暴了吗?医护人员都会站出来保护家暴者,真的是太温暖了。说回董珊珊的事件。

虐待罪的本意,本来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者,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罪、遗弃罪等,包括不让你吃饭、不给你看病、不致伤的打骂、关你禁闭等。

然而现在成为了家暴者的保护伞。

有人感叹,“世间应无法外之地”,我们是法治国家,家庭反而成了法律无法约束的地方。

我们讲的是国有国法、家有家规。仿佛家庭内部的事,就可以家法处置,不在法律的管辖之内。

我们信奉的是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不仅一般人这么想,执法人士也这么想。

一个警察,不受理家暴事件,因为他觉得丈夫打妻子,不是什么大事。

一个检查官,给杀人者判6年,因为他觉得家庭中的伤害,可以从轻。

我只想说,难道杀老婆不比杀陌生人更严重吗?

一个和你朝夕相处的人他们都下得了手,在陌生人面前岂不是更没人性?

他们之所以不杀陌生人,不就是因为杀陌生人成本更高、代价更大吗?

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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